☉徐祥明(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志業中心祕書室主任)
在台灣各大媒體強力聚焦下,「宗教掃黑」成了街頭巷尾的熱門話題
──何謂迷信?正信?宗教?非宗教?信仰自由?司法正義?在這瀕
臨信仰危機的亂象中,本文試圖以慈濟為例,讓民眾對宗教團體有更
進一步的認識,建立對宗教應有的信心。
近來「宗教掃黑」在台灣廣受各大媒體強力聚焦,成了街頭巷尾的熱
門話題;在傳播媒體撲朔迷離的追蹤報導中,民眾對於迷信與正信、
宗教與非宗教、乃至於信仰自由與司法正義的認知益趨模糊。在資訊
傳播上,宗教的意涵如未能得到正確的界定,對民眾的認知將產生誤
導。以近期這些被冠以「宗教」之名的社會事件中,並未見能與正信
宗教相提並論者。
本文嘗試從慈濟組織型態與內部管理模式提出分析,供各界對慈濟作
多角度多層面的認識;同時,也期望能在這一片所謂「宗教問題與問
題宗教」論壇中,讓民眾對宗教團體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,在瀕臨信
仰危機的亂象中,建立對宗教應有的信心。
慈濟全銜為「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」,顧名思義,慈濟
是一個以出世宗教精神,推動入世社會公益的組織。其組織型態,從
法律角度定位,是一個公益性財團法人,受內政部社會司輔導監督。
依《民法》及《內政部財團法人監督準則》相關規定,公益性財團法
人不同於一般自然人,對於公益的保護更加充分周全。例如:
一、公益性財團法人所擁有之一切財產,均須登記於法人名下,其移
轉變更或其它各種處分,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
核備,並應向法院作變更登記及公告程序。這是與登記於自然人名下
之財產處理方式截然不同,在制度上,對法人財產做了更完整的保護
規定。
二、「法人」是一個在法律擬制下,能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「人
」,具有永續存在的特性,不因內部成員的變化而受影響。故法人組
織能依其設立宗旨長久地持續活動。
三、依據《民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,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,其
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這可以確保捐款
人的愛心必然使用於公益用途,不因法人解散而受影響,也不致流入
私囊。
四、財團法人設有董事會,不論是內政部監督管理,或是制定重大決
定,均由董事會成員以會議表決方式進行。此乃有別於自然人自行決
斷。
五、依據《內政部財團法人監督準則》之規定,各財團法人每年均應
定期向內政部陳報收支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預算書及業
務執行報告書等,並須接受主管機關之查核監督,以維持內部財務管
理健全正常運作。
除了採行公益性財團法人組織型態,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,接受主
管機關監督管理外,慈濟能長久地正常運作,並受到各界普遍性信賴
與認同,還有正信佛教精神面的因素。
慈濟在精神面上有其崇高的理念──佛教「慈、悲、喜、捨」四無量
心,感召慈濟志工無私無我地全心投入四大志業;因此,最根本的規
範力量是從宗教教義凝聚而出的宗教戒律。慈濟人必須信守「誠、正
、信、實」以及十戒,這守戒的宗教精神,是維繫慈濟志業的重要自
制力量。
法令制度是由外而內的低度規範,宗教戒律則是由內而外高度道德自
律規範。子曰:「導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導之以德,齊
之以禮,有恥且格」,這說明了在法令制度外,不可忽略發自內心的
高度道德情操。
在執行面上,慈濟對於捐款的分配採專款專用原則,濟貧、建設、贈
書、國際賑災、乃至於專案性募款活動,都明確地標示其用途,由捐
款者自行決定善款流向,這對捐款人而言是負責任的作法。
在經費使用上,更是由捐款人以志工身分直接參與,例如各種國內與
國外賑災活動,發放工作均由慈濟志工,以自費交通食宿的方式,前
往救助地區親手布施;不但讓捐款人親身參與、目睹捐款使用過程,
更重要的是,讓捐款人從親手布施的過程中,啟發悲心善念,這正也
是慈濟志業濟貧教富的重要意義所在。
在宗教界飽受質疑的陰霾中,我們仍然可以看到慈濟人明亮的笑容、
溫暖布施的雙手、飛快而堅穩的步履,這股清流讓我們對宗教的真義
有著更透徹的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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